「114學年度未足齡資賦優異兒童申請提早入學鑑定」實施計畫
壹、依據
一、特殊教育法。
二、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第4條。
三、新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及就學輔導實施辦法。
貳、目的
發掘新北市(以下簡稱本市)身心發展與適齡兒童相當之未足齡資賦優異兒童,提早進入國民
小學接受適性教育,充分發展其潛能。
參、辦理單位
一、主辦單位:新北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(以下簡稱鑑輔會)、新北市政府教
育局。
二、承辦單位:新北市國小資優教育資源中心。
三、協辦單位:新北市各分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、本市設有一般智能資優資源班之國民小學。
肆、實施對象
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:
一、須為中華民國之國民。
二、設籍本市且家長或監護人至少一人共同設籍。
三、入學時年滿5足歲(民國108年9月2日至109年9月1日出生)。
四、具資優特質且社會適應行為與國小一年級學生相當。
一、特殊教育法。
二、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第4條。
三、新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及就學輔導實施辦法。
貳、目的
發掘新北市(以下簡稱本市)身心發展與適齡兒童相當之未足齡資賦優異兒童,提早進入國民
小學接受適性教育,充分發展其潛能。
參、辦理單位
一、主辦單位:新北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(以下簡稱鑑輔會)、新北市政府教
育局。
二、承辦單位:新北市國小資優教育資源中心。
三、協辦單位:新北市各分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、本市設有一般智能資優資源班之國民小學。
肆、實施對象
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:
一、須為中華民國之國民。
二、設籍本市且家長或監護人至少一人共同設籍。
三、入學時年滿5足歲(民國108年9月2日至109年9月1日出生)。
四、具資優特質且社會適應行為與國小一年級學生相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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