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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育部111年表揚社會各界反毒有功人士、團體評選實施計畫(草案)

111年反毒有功人士、團體評選標準如下:
一、以民間人士或團體優先,公務人員次之。
二、以第一線實際承辦人員優先,督導及協辦人員次之。
三、同一事蹟曾接受中央部會之院、部、會、署、局表揚者,不再重複列入具體事蹟或表揚。
四、反毒具體事蹟以連續性、長期性事蹟優先,偶發性、短暫性事蹟次之;惟具體事蹟期限:自110年3月起至111年2月底。
五、公務機關或人員5年內、社會人士或民間團體3年內曾獲選為全國反毒有功人士、團體者,不予推薦。事蹟不符預防宣導性質者,以不提報為原則。
六、中央機關及其二、三級機關,有配合政府推動各項政策之義務,以不提報為原則,但具特殊性、創新性,且有具體績效者,不在此限。
表揚方式:以行政院名義製作獎牌(獎盃)及獎狀,於適當場合恭請總統或行政院院長頒發(獲選之軍職人員核予記功2次,獎狀不列入軍職人員候晉資積分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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